一、 |
依據:依中華民國「環境教育法」第18 條規定,機關、公營事業機構、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%之財團法人,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。其中學校所指定之人員,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5 年內,依第10 條規定取得認證。另依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」第4條第3項規定辦理30小時研習。 |
二、 |
地點:萬能科技大學弘道館E303教室(桃園市中壢區萬能路1號) |
三、 |
班別:第11303001期-假日班 |
四、 |
研習費用:新台幣6,000元整。 |
五、 |
研習期間:113年6/29(六)、6/30(日)、7/6(六)、7/7(日),共4日。 |
六、 |
未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者及已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者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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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本計畫研習對象為十八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、各類團體、事業、政府機關(構)及學校人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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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欲以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」第4條第二款辦理認證者 (除了30小時研習時數證明外,必須提出18個環境相關領域學分證明,方能申請認證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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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參訓時須全程參與研習課程。。 |